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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留學人員科技活動啟動項目擇優資助計劃實施辦法

[摘要]為營造良好的人才環境,通過提供必要的啟動項目支持,引導新近回國的留學人員參與我市科研實踐,盡快融入新環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營造良好的人才環境,通過提供必要的啟動項目支持,引導新近回國的留學人員參與我市科研實踐,盡快融入新環境,根據《天津市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0-2020)》有關要求,實施“天津市留學人員科技活動啟動項目擇優資助計劃”(以下簡稱“擇優資助計劃”)。

第二條 擇優資助計劃是我市支持高層次留學人員在回國初期參與科研實踐,提升環境適應能力和創新素質的專項計劃,主要通過篩選、資助留學人員科研啟動項目的方式予以實施。

第三條 擇優資助計劃所需經費由市人才發展基金資助,資助對象所在單位一般應按1:1的比例匹配資助經費。

第四條 擇優資助計劃的實施應堅持“公開公平、好中選優、兼顧平衡”的原則。

第五條 擇優資助計劃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外專局負責組織,市外專局具體實施。

第二章 項目分類和資助額度

第六條 擇優資助計劃所資助的天津市留學回國人員科研啟動項目(以下簡稱“啟動項目”),應為新近回國的留學人員主持或作為研發團隊核心成員參與,知識產權清晰,技術領先,並與我市重點發展領域契合緊密的科研項目。啟動項目主要分為三個類別:

(一)重點類啟動項目。該類項目應符合國傢和我市發展重點及科研支持方向,技術水平國內領先,具有較好的研究基礎和較高的應用價值。重點類啟動項目資助金額為每項10萬元人民幣。

(二)優秀類啟動項目。該類項目應與所在行業的發展重點和科研方向關聯緊密,技術水平市內領先,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和應用前景。優秀類啟動項目資助金額為每項6萬元人民幣。

(三)一般類啟動項目。該類項目應與本單位的發展重點一致,技術具有創新性,成果預期好。一般類啟動項目資助金額為每項3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啟動項目的申報評審工作每年組織一次,每年資助的項目一般不超過50個,其中重點類不超過總數的20%,優秀類不超過總數的30%。

第三章 申報人選條件

第八條 申請啟動項目的人選應全職在我市工作,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國國籍,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年齡一般在40周歲以下;

(二)在國(境)外留學,學有所成,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回國時間一申請註冊商標台中般不超過3年;

(三)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曾在國內外核心期刊或學術專刊上發表高質量學術論文;

(四)已獲得國傢和我市“千人計劃”、人才特殊發展支持計劃、“131”創新型人才培養工程、企業博士後創新項目擇優資助等市級以上人才專項資助的人選,不在選撥范圍之內。

第四章 項目申報、評審和審批

第九條 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外專局定期印發通知,部署啟動項目申報工作。

第十條 申報人選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本人填寫的《天津市留學回國人員科研啟動項目申請表》;

(二)本人在國(境)外獲得的碩士及以上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由國傢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復印件,或由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復印件。

第十一條 啟動項目評審程序:

(一)申報。申報人選將申報材料報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單位將申報材料報主管區縣、委辦局(集團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相關區縣、委辦局(集團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組織同行業專傢評議,確定推薦人選及項目報市外專局。

(二)評審。市外專局進行資格審查後,分別組織專傢進行通訊評審和集中評審,評定推薦人選及項目。

(三)公示。市台灣註冊商標查詢外專局對推薦人選及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5天。

(四)審批。市外專局將推薦人選的相關材料報市人力社保局審核同意後,報市人才辦審批。

(五)公佈。市人才辦審核批復並印發通知,公佈獲資助人選及啟動項目。

第十二條 申報國傢人社部留學人員科技活動擇優資助的項目,將在我市擇優資助計劃項目中,按專傢評審排序擇優推薦。項目獲得國傢支持的,我市不再匹配資助。

第五章 經費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 市外專局組織獲資助人選和人選所在單位簽署《天津市留學回國人員科技活動啟動項目擇優資助協議》(以下簡稱《資助協議》),獲資助人本人遞交《留學回國人員無不良行為承諾書》後,按照《天津市人才發展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申請劃撥資助經費。

第十四條 資助經費到位後,用人單位應及時落實匹配經費,並通知獲資助人。獲資助人應及時啟動項目的研發工作,並按規定使用資助經費。

第十五條 資助經費應用於科研器材的購置或租用,實驗材料的購買,聘請合作專傢的津貼,文獻資料的購置以及其他與項目實施相關的事項。

第十六條 項目應按《資助協議》規定期限按時結題。獲資助人應每半年向所在單位報告一次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項目結題後的一個月內,獲資助人應填寫《天津市留學回國人員擇優資助計劃結題報告表》,並報所在單位和市外專局。

第十七條 獲資助人在公開發表與擇優資助計劃相關的研究成果時,應註明曾獲“擇優資助計劃”支持。

第十八條 獲資助人因工作調動,需要把資助項目帶到新單位繼續研究的,須提出書面報告,征得調出、調入單位同意,並報市人力社保局批準後,可以將節餘經費劃撥到新單位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獲資助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外專局責成其所在單位退回資助經費,中止其申報新項目的資格,情節嚴重的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變更資助經費用途,或用資助經費發放獎金、福利的;

(二)未按《資助協議》實施項目的;

(三)其他違反國傢和我市有關專項資金使用規定的。

第二十條 獲資助人所在單位應為擇優資助計劃實施創造條件,在整合創新要素、提供專業指導、推廣應用成果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條 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外專局要本著專款專用、加強監管的原則,完善資金管理制度,落實專門人員,定期檢查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獲資助人所在單位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向市外專局報送資助資金使用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市外專局每年台灣商標申請組織一次擇優資助計劃實施情況的總結講評活動,並組織對資助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或審計。每年年底,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外專局向市人才辦上報年度擇優資助計劃實施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外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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