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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案說法】支付寶轉賬 咋樣才能更安全
每日甘肅網10月31日訊(西部商報記者樊麗)外出吃飯、購物、打車……都可以掃碼支付,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電子支付已經成為我們日常必不可少的工具瞭,越來越多的人喜歡用這種方便快捷的工具來轉賬。網上轉賬雖然方便,但如果在轉賬中沒有註意保存證據,可能就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記者梳理瞭近期我省法院審理的關於支付寶轉賬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邀請法官對網上轉賬應註意的相關事項為您支招。
台中市抽化糞池案例1:支付寶借款不還 兩親傢對簿公堂
武威女子李紅與當地人楊強是對門鄰居,也是親傢關系。2017年6月初,李紅一紙訴狀將楊強告上法庭,案由是民間借貸。李紅在訴狀中稱,因為兩傢的特殊關系,2015年11月開始,楊強就以買車等事由從她處借款,她通過支付寶和現金給付方式先後共計借給楊強現金20萬元,可事後楊強一直拒絕還款,她隻能訴至法院。
武威市民勤縣法院受理瞭該案。庭審中,楊強辯稱,不存在向李紅借款的事實。對於楊強的抵賴,李紅出示瞭支付寶網上支付截圖照片12張、通話記錄光盤1張,予以證明其通過支付寶網上支付方式給楊強借款83370元,在被告楊強買車時借給現金80000元,總計163370元,連同兩筆款的利息在內一並向楊強主張借款20萬元。在李紅出示瞭諸多證據後,楊強終於承認李紅通過支付寶向其支付83370元屬實,但表示該款是李紅向其償還的借款,並非其向李紅的借款,對於二人的通話記錄中提及的借款20萬元,楊強並不認可。
法院一審認為,關於支付寶網上支付83370元款項的性質,楊強抗辯該款是李紅向其償還的借款,但未能提供原告向其借款的證據,因此,該款應認定為楊強向李紅的借款,李紅證明目的成立;對於80000元借款的事實,證據不足,不能成立。因李紅未提供證據證明借款時約定由楊強支付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故對李紅請求楊強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據此,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楊強償還原告李紅借款83370元。
案例2:轉賬記錄為證 法院支持原告訴求
2015年5月,平涼涇川男子吳軍向朋友劉海借錢,劉海通過支付寶向吳軍轉賬10000元,給付現金6500元。隨後,吳軍將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交給劉海,並在身份證復印件背面書寫借條,約定還款日期以及違約還款應當承擔的責任。借款到期後,吳軍以正在籌錢為由請求劉海寬限幾天,並承諾還款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015年10月,吳軍以沒錢為由拒絕償還,還故意躲避劉海,甚至拒絕接聽劉海的電話。於是,劉海台中清化糞池在2017年初將吳軍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原告劉海出示瞭支付寶轉賬記錄、借條等證據,予以證明他與吳軍的借貸事實。平涼市涇川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劉海與吳軍之間民間借貸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被告吳軍收到借款後依法應按期歸還借款,故對原告劉海要求歸還借款本金165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吳軍清償原告劉海借款16500元,利息6930元。
法官說法:轉賬記錄+借條=固定證據
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梁雲表示,在電子借款時應註意以下事項,才能避免以後出現舉證困難、舉證無用的情形。首先,因為電子借款一般都是通過網絡發生的,因此會在網上留下痕跡。所以,電子借款要在雙方互發消息時表明真實的信息,包括真實的姓名而非網絡用名、身份證號碼以及轉賬賬號等信息,比如微信聊天借款時註明對方真實的姓名等信息,在聊天時說明借款的情況要註明以上信息,最好可以截圖留下證據。其次,轉賬務必在附言欄目裡備註好錢項的性質。此外,因為微信、支付寶需要綁定銀行卡,因此轉賬後需要保存交易記錄,通過打印憑條、截圖等方式進行保存。第三,電子借款因為通過網絡轉賬,無法通過有形的形式保留證據,因此要在事後補寫借條顯得非常重要,並且借條要當面出具。
梁雲法官建議,電子借款最好通過轉賬記錄+借條形式予以固定證據。因為電子借款雖然方便,但也與風險並存,為瞭避免以後出現不必要的麻煩,要從自己做起,做好防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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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甘肅網10月31日訊(西部商報記者樊麗)外出吃飯、購物、打車……都可以掃碼支付,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電子支付已經成為我們日常必不可少的工具瞭,越來越多的人喜歡用這種方便快捷的工具來轉賬。網上轉賬雖然方便,但如果在轉賬中沒有註意保存證據,可能就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記者梳理瞭近期我省法院審理的關於支付寶轉賬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邀請法官對網上轉賬應註意的相關事項為您支招。
台中市抽化糞池案例1:支付寶借款不還 兩親傢對簿公堂
武威女子李紅與當地人楊強是對門鄰居,也是親傢關系。2017年6月初,李紅一紙訴狀將楊強告上法庭,案由是民間借貸。李紅在訴狀中稱,因為兩傢的特殊關系,2015年11月開始,楊強就以買車等事由從她處借款,她通過支付寶和現金給付方式先後共計借給楊強現金20萬元,可事後楊強一直拒絕還款,她隻能訴至法院。
武威市民勤縣法院受理瞭該案。庭審中,楊強辯稱,不存在向李紅借款的事實。對於楊強的抵賴,李紅出示瞭支付寶網上支付截圖照片12張、通話記錄光盤1張,予以證明其通過支付寶網上支付方式給楊強借款83370元,在被告楊強買車時借給現金80000元,總計163370元,連同兩筆款的利息在內一並向楊強主張借款20萬元。在李紅出示瞭諸多證據後,楊強終於承認李紅通過支付寶向其支付83370元屬實,但表示該款是李紅向其償還的借款,並非其向李紅的借款,對於二人的通話記錄中提及的借款20萬元,楊強並不認可。
法院一審認為,關於支付寶網上支付83370元款項的性質,楊強抗辯該款是李紅向其償還的借款,但未能提供原告向其借款的證據,因此,該款應認定為楊強向李紅的借款,李紅證明目的成立;對於80000元借款的事實,證據不足,不能成立。因李紅未提供證據證明借款時約定由楊強支付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故對李紅請求楊強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據此,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楊強償還原告李紅借款83370元。
案例2:轉賬記錄為證 法院支持原告訴求
2015年5月,平涼涇川男子吳軍向朋友劉海借錢,劉海通過支付寶向吳軍轉賬10000元,給付現金6500元。隨後,吳軍將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交給劉海,並在身份證復印件背面書寫借條,約定還款日期以及違約還款應當承擔的責任。借款到期後,吳軍以正在籌錢為由請求劉海寬限幾天,並承諾還款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015年10月,吳軍以沒錢為由拒絕償還,還故意躲避劉海,甚至拒絕接聽劉海的電話。於是,劉海台中清化糞池在2017年初將吳軍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原告劉海出示瞭支付寶轉賬記錄、借條等證據,予以證明他與吳軍的借貸事實。平涼市涇川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劉海與吳軍之間民間借貸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被告吳軍收到借款後依法應按期歸還借款,故對原告劉海要求歸還借款本金165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吳軍清償原告劉海借款16500元,利息6930元。
法官說法:轉賬記錄+借條=固定證據
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梁雲表示,在電子借款時應註意以下事項,才能避免以後出現舉證困難、舉證無用的情形。首先,因為電子借款一般都是通過網絡發生的,因此會在網上留下痕跡。所以,電子借款要在雙方互發消息時表明真實的信息,包括真實的姓名而非網絡用名、身份證號碼以及轉賬賬號等信息,比如微信聊天借款時註明對方真實的姓名等信息,在聊天時說明借款的情況要註明以上信息,最好可以截圖留下證據。其次,轉賬務必在附言欄目裡備註好錢項的性質。此外,因為微信、支付寶需要綁定銀行卡,因此轉賬後需要保存交易記錄,通過打印憑條、截圖等方式進行保存。第三,電子借款因為通過網絡轉賬,無法通過有形的形式保留證據,因此要在事後補寫借條顯得非常重要,並且借條要當面出具。
梁雲法官建議,電子借款最好通過轉賬記錄+借條形式予以固定證據。因為電子借款雖然方便,但也與風險並存,為瞭避免以後出現不必要的麻煩,要從自己做起,做好防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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